实验室管理

商丘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制度

教师教育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主要以满足教师教育学院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主要存放地点是各相关实验室。但为了更好地为学院师生服务,在不影响实验和教学的情况下,允许将部分实验仪器设备借出实验室以供学院师生使用。但为了保证借出实验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为了完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师生对公有财产的责任心,避免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是教学专用器材,凡外单位、校内其它处室及个人借用实验器材设备均须履行借用手续。

二、实验室设立“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借用归还登记表”和专用借条。借用实验仪器设备须由借用者填写借条,经相关领导和实验室主任批准签字方可借出,同时保管员要填写实验仪器设备借用归还登记表。

三、因公院内借用,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实验仪器设备一般不对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特殊情况须履行报批手续:普通器材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大型、精密、贵重器材须经主管院领导和实验室主任批准方可外借。

四、实验仪器设备外借不得影响本学科教学使用,管理员有权根据器材库存量和教学需要及仪器技术性能等实际情况决定借与不借。实验仪器设备外借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对逾期不还者,管理员有权并有责任催还,仍不归还的报院系领导并根据《商丘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予以相应处理。具体借用办法如下:

1.使用人应经本院分管院长以及实验室主任批准,本人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用。并对借出的设备都要注明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借用日期和应归还日期。

2.调出本院系或工作上不再需要该设备,需及时归还。办理归还设备手续。学院以及相关实验室负责人有权向有关领用人追回所借仪器设备。毕业分配的学生离开学校前,应归还借物,经实验管理室主任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3.学院各个实验室或学校部门之间借用设备,按借用期限办理报批手续。根据借用期限,7天以内,由学院分管院长批准;7天以上,需由借用单位与借出单位协商一致后,到设备管理处办理借用手续。

4.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借到校外。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在不影响本部门工作的前提下,确需借用时,借用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经院系主管领导和实验室主任批准后,至相关实验室办理借用手续,并注明借出责任人姓名、借出日期和归还日期;如确需延期归还的,应办理续借手续。方可办理借出手续借出。

5.出借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双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借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立即组织力量查明原因,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由实验室主任会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院分管院长审核,并上报学院设备管理处备案。并根据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归还时经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要研究事故原因,制订措施防止再次出现事故。具体赔偿处理按照《商丘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酌情办理。

6.设备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向校外单位或个人出借仪器设备,属于违纪行为,要给予批评教育外,对由此而造成损失者,将严格追究实验室有关人员的责任。

7.借用人员对所借设备不按期归还或未办理手续的,每超过1天,按设备原值的1%缴纳租金,如借用人不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将从其年终津贴中扣除。外单位借用设备超期租金,按设备原值的5%缴纳租金

8.实验管理人员对借出的设备要及时主动追要,如因工作疏忽造成设备丢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五、借用仪器设备的损坏赔偿

1.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赔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商丘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处理。

2.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属几个人的责任,则根据责任的主次分担赔偿费。

3.赔偿的费用纳入实验室的材料费中,作为仪器设备维修费或购买仪器设备的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4.赔偿费原则上一次付清,若数额较大或本人经济困难确实一次难以付清的,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分期赔偿。

六、实验室不承担所借易耗材料的借用耗损。

七、实验室档案资料、特种器材、化学危险品等谢绝外借。

八、实验室器材借用管理失误,管理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其他

1.借用仪器设备要进行验机。即在借出和归还时由双方经办人共同验机,并作好验机记录。未经验机出现问题,由经办人负责。

2.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被盗、火灾等,均应保护现场,报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

3.对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应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将按仪器设备原值的100%进行赔偿。